武陵区城管局

武陵区城管局

机构简介

(一)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牵头、综合、协调、指导和督办,负责城市管理工作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起草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协助处理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负责协调有关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 负责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调度。

(四) 负责小城镇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有关经费的监督管理。

(五) 负责城市工作绩效评估办法的制定和考核,对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全区乡(镇)、街道社区履行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收集反映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收集整理城市管理方面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

(八)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性占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及行政处罚权。

(九)按权限负责行使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按权限负责行使辖区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按权限负责行使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按权限负责行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按权限负责行使辖区内下列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